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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里怎么填写?

    会计人员核算固定资产残值时,一般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至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处理,具体如何做账?固定资产残值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发生清理费等支出: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残料变价收入以及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得处置价款: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产生的清理净损益,依据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因已丧失使用功能、自然灾害发生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或作相反分录。固定资产清理属于资产类的一个过渡科目。其基本概念:固定资产的清理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以及因各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遭到损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清理工作。固定资产残值是什么?固定资产残值是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简称。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收回的一些残余材料的价值。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一般要预计固定资产残值。按照我国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残值减去清理 费用后的余额) 比例,应在原值3%~5%的 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备案。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和年折旧率。土地销项税额抵减如何做会计分录?

    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印发)、《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和《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十五日内,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按期汇总缴纳的印花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应于取得转让收入次月的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四、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四字〔1988〕75号)第十二条、《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第二条中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第六条第2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7日 关于对《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现对《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明确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而新修订的《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省人民令第272号修订)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修改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5日前,自2019年12月17日施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适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需要,《公告》将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同时,考虑到目前大部分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均为每月(季)的十五日内,为与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方便纳税人办税,《公告》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难以在每次转让房地产后申报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一并予以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根据《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印发)第十条授权,将房产税纳税期限由原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十日前调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十五日内。 (二)调整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期限。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二十八条授权,将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明确为一个月;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按期汇总缴纳的印花税。 (三)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纳税期限。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授权,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应于取得转让收入次月的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调整为应于取得转让收入次月的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应予废止,即《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四字〔1988〕75号)第十二条、《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第二条中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第六条第2项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山西省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

    编辑-svjoo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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