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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问题:当年没取得合法凭据的业务会计如何处理?回答:步骤:1、仓管部门必须以收货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台账,并同时将记账联转交入账。2、暂估入库不包括进项税额。3、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入账金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账款的全部金额,仅是暂估商品的过渡性科目。还想学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看讲解的吧!张建军老师:40年财务工作经验,做过50多家企业的代理记账工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税法,精通计算机与财务软件如用友、金蝶、速达的使用;能够制定符合公司具体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核算规程、成本管理及相关财务专项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补充和实施等。历经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五四零工厂、中国建筑一局等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化链锁企业财务管理等,历经经济体制改革全过程,亲身经历历次财税重大调整等的变局,与财税等职能部门接触很多,有着丰富的职能部门协调与沟通能力。本门课程详细讲解代理记账工作的全流程,更对每个阶段和流程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让您真正掌握这项技能,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适用人群:初级、中级、代理记账公司记账员】更多各行业的晋升经验,税务知识,账务处理,天天可看(听直播,立领代金券,最高可领100元�。�,惊喜多多!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 契税法实施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何时缴纳契税?
一、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49号公告的规定,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需要符合软件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之外,还有什么条件吗? 答:除需要符合上述软件企业所具备的7条规定外,还需要至少满足以下条款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软件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是什么? 答: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 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四、软件企业具体可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 财税〔2012〕27号 )文件规定了以下软件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如果单独进行核算,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五、软件企业、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需要审批吗?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企业、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六、软件企业何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企业每年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相关推荐: 20条措施为营改增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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