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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能不能背书转让?
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通过公益组织对外捐赠了10万元,用于公益事业和疫情防控。该员工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该如何扣除?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属于一般性公益捐赠的:对于个人通过公益组织捐赠的一般性公益捐赠,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没有扣除完,可以在分红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税前扣除。个人可以自行选择所得项目的扣除顺序;扣除的时点,如在预扣预缴时扣除或是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属于用于疫情防控支出的:如果该员工个人通过公益组织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支出,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可以全额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特别提醒的是,在计算个税税前扣除的需要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捐赠票据)。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如何计算?
形式与实质哪个更重要,会计要求 实质重于形式 。但从会计工作的实践看,没有形式的合规,遑论实质的正义,实际工作即便实质有瑕,只要形式无恙,大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书不可尽信,形式未必轻于实质。 从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角度看,税务好像更关注形式,如以票控税、进项抵扣等。税务果只看重形式吗?当然不是。下面就给大家说一说税务是如何理解形式与实质的。 税务机构是权力机关,对税收有监督权、解释权、裁量权。如果把税务部门人格化,我们不难发现税务理解实质与形式的规律,税务对会计实质与形式的理解遵循三条线。 1 成本费用形式有瑕疵时,税务主张形式重于实质。什么是对企业有利的事项呢?比如说企业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或发票不合规,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税务就应该允许企业税前扣除。但此时税务认定形式重于实质,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 2 成本费用上实质有瑕疵时,税务主张实质重于形式。如一些企业找发票平账、套现、虚构费用做低所得税等。这时税务认定有发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3 对收入征税的时候,具备形式的,税务主张形式重于实质;不具备形式的,税务主张实质重于形式。比如企业开票了,但收入尚未确定,企业要先交税,此时形式重于实质。企业确认了收入,但没有给对方开发票,企业同样要交税,此时实质重于形式。 税务部门真的非常聪明,把规则运用得灵活自如。会计的实质与形式,在税务眼里都能成为对征税有利的说辞。税务强调形式重于实质时,大家容易理解,不多阐述了,下面重点分析税务部门是如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 1、收入确认 会计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四点:商品或服务已交付、风险已转移、货款能回收、收入成本可计量。会计的依据很严谨,对企业有利。税务确认收入有五个标准:收钱、开票、发货、进度、合同,取其中一点即可。税务看哪个标准确认的金额大、确认的时间早,就可以认定它做计税依据。 2、视同销售 发明 视同销售 这个概念的人是个天才,也是个魔鬼。 视同销售 一方面堵住了企业变相逃税的口子,另一方面也放任了税务的裁量权。视同销售指会计核算上不确认收入,但税务要将之按收入征税。 税务认为视同销售是两个经济动作合二为一,掩盖了销售动作。即便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务要还原出销售动作。如公司将自产的豆浆机发给员工做福利,就可分解成两步:第一步,公司把豆浆机销售给员工,第二步,公司把应收的货款发放给员工做福利。其他视同销售行为也同此理。 3、货款长期挂账 企业收了客户的钱,客户不要发票,企业就把销售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不确认收入,这样做行不行呢。税务认为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没有正当理由的,要视同收入,需要补税。销售不开发票,不等于可以不确认收入,收入不做账税务同样会征增值税。 4、股东借款 有的股东从公司借钱,长期不还,也不打算还了。其借款实际是分红或股东薪酬,但会计账上不记作分红和薪酬,这样处理就不用交个税了吗?税务的规定是,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跨年了的,税局要视同分红征收个税。 5、关联交易 对于关联交易,作价显著偏低的,税务局不会认可会计账上的处理,而是要根据市场上的公允价格重新核定交易价格,依据核定的价格征税。 结论:实质与形式,一体两面,在涉税问题上都很关键。在这里给会计人员提个醒,帮企业做税收筹划的时候,不要肆意抖机灵,以为能打擦边球,自说自圆,这可能会适得其反。会计人自以为得意的筹划手段,如果有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能轻易予以否决。会计人员居于从属地位,我们应该谨记税务有解释权与裁量权。 切记,针对纳税事项,税务部门既重形式,又重实质! (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泥巴姐 关于增值税 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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